三份判决把「不合理拖延」的尺子摆了出来:21、28、36 个月都没过关
最后更新 2026-11-05 · 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
2026 年 10 月 22 日到 11 月 2 日这十一天里,三家联邦地区法院各判了一件催办案,三件都判给政府:卡在 221(g) 行政审理 28 个月的 F-1 学生签证、在移民局庇护办公室等了 3 年的 I-589、递了 21 个月的 T 签证。三份意见都用同一套 TRAC 六因素,都引同一句判例尺子 —— 移民类拖延超过五年、六年、七年一般被认定不合理,三到五年之间往往不算。对正在算自己够不够格起诉的人,这三份判决说清了一件事:我们页面上的门槛月数决定你什么时候可以递起诉状,法院认不认,是递进去之后另一套更长的尺子。
三份判决各是什么
三份意见都在 govinfo.gov 上有官方全文,下面每一行的链接就是原文。
| 案件 | 法院与日期 | 等的是什么 | 判决时已等 | 结果 |
|---|---|---|---|---|
| Sluev v. Rubio,第 25-cv-00899 号 | 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2026-10-22,Amit P. Mehta 法官 | F-1 学生签证,面谈后拿到非终局拒签、进入 221(g) 行政审理 | 28 个月(自 2024 年 6 月 26 日那次非终局拒签起算) | 政府的「依诉答文书作出判决」动议获准 |
| Singh v. Bondi,第 25-cv-05265 号 | 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2026-10-28,Ajay Krishnan 治安法官 | I-589 庇护申请,在移民局庇护办公室等面谈 | 3 年(自 2023 年 9 月递交起算) | 双方都提了简易判决动议,政府的获准 |
| Erulandi v. USCIS,第 1:26-cv-01086 号 | 俄亥俄北区联邦地区法院,2026-11-02,Patricia A. Gaughan 法官 | T 签证(I-914),人口贩运被害人身份 | 21 个月(自 2025 年 1 月 27 日递交起算) | 政府的驳回起诉动议获准,案件驳回 |
三件案子的类别、法院、诉讼阶段都不一样,走到同一个结论。Sluev 的原告已经赢过一回:2026 年 2 月 24 日,同一位法官驳回了政府以领事不受司法审查为由提出的驳回动议,认定这道门槛挡不住「迟迟不作决定」这一类主张。进了门之后,10 月 22 日这一份判的是拖延本身,政府赢了。
法院拿什么当尺子
三份意见都从 Telecommunications Research & Action Center v. FCC, 750 F.2d 70, 80 (D.C. Cir. 1984) 的六因素出发,这套因素通称 TRAC 因素。移民案件里真正分胜负的,基本是其中三组。
第一组:有没有一条法定期限。多数移民申请没有。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把 8 U.S.C. § 1571(b)「国会认为移民福利申请应在递交后 180 天内审结」那句话定性为一句期许性的表述,不足以构成期限(Da Costa v. Immigration Investor Program Office, 80 F.4th 330, 344),所以在 Sluev 里它没有给原告加分。同一条法律在第六巡回的分量不一样:Barrios Garcia v. DHS, 25 F.4th 430, 454 (6th Cir. 2022) 说法院要记着国会表达过六个月这个意思,Erulandi 因此把第二因素算在了原告那边。庇护另有一条真期限 —— 8 U.S.C. § 1158(d)(5)(A)(ii) 写面谈应在递交后 45 天内开始,但同一条的 (d)(7) 又写明这一款不创设任何可执行的权利;Singh 里这一因素也算在原告那边。两件案子都在这一分上领先,最后都输了。
第二组:判例给的年限。没有法定期限的时候,法院回到判例找参照。三份里有两份引了同一句话:地区法院一般认定超过五年、六年、七年的移民拖延不合理,三到五年之间的往往不算(出自 Sarlak v. Pompeo, 2020 WL 3082018, *6 (D.D.C. 2020))。加州北区自己有一条更紧的说法,Singh 引的是「四年以内的拖延在 APA(5 U.S.C. § 706(1))下不算不合理」。所以 36 个月在加州北区落在线内,28 个月在哥伦比亚特区也落在线内。
第三组:把你挪到队首有没有用。这是第四因素,三份判决里它全部站在政府一边。法院反复讲的是同一件事:把一个人挪到队首,只是把别人往后挪一格,总量没有变好。Sluev 的法官还写明,在 221(g) 的案子里,即使政府没有拿出一条正式的队列,本辖区的法官也普遍把这一因素判给政府。
这段时间从哪天起算
月数要和起算点一起看,而起算点未必是你递材料那天。Singh 写明,拖延的时长从政府对这件案子的最后一次动作算到判决作出之日;他 2023 年 9 月递交之后移民局没有再动过,所以就从递交那天起算。Sluev 不一样:他的签证申请是在 2024 年 6 月 26 日拿到非终局拒签、被放进行政审理的,法院从那一天开始数,数出 28 个月,面谈之前排队的时间没有计入。
所以政府每做一次动作,这把尺子就可能从那一天重新起量。这是我们从这两份判决的算法里读出来的结论,不是哪一份判决写下的通则。卡在 221(g) 的人尤其要留意:对法院来说要紧的日期,多半是 221(g) 通知上的那一天,不是你递 DS-160 或者面谈的那一天。我们站上关于面谈后卡在 221(g) 能不能起诉的那一页讲的是什么时候可以行动,这里讲的是法院之后会从哪一天开始数。
这对催办意味着什么
门槛和胜诉是两个数,后面那个长得多。我们在什么情况下适合申请催办令里写的门槛 —— I-485 满 12 个月、工卡满 6 个月、庇护满 48 个月 —— 回答的是什么时候递起诉状才站得住。这三份判决回答的是递进去之后法院怎么衡量,用的是「三到五年」「四年以内」这样的刻度。两个数都要算,不要拿前一个当后一个。
庇护那条 48 个月的门槛,和判例对得上。我们在庇护申请等了好几年能不能起诉里把门槛定在 48 个月,是全站最长的一条。Singh 里加州北区用的「四年以内不算不合理」,正好落在同一个刻度上。等满 3 年的人递起诉状,在那个辖区大概率会碰上这句话。
只写等了多少个月,是最弱的一种主张。Erulandi 引了最高法院 INS v. Miranda, 459 U.S. 14, 18 (1982) 的说法:单凭时间流逝不足以认定不合理拖延。那份判决输在一处很具体的地方 —— 原告没有指控移民局没按自己的规则排队。法官把它和 Barrios Garcia 的原告作对比:那批人具体指控了比他们晚递的 U 签证申请先拿到决定、移民局系统性地把后递的排在前面,第六巡回因此认定第一因素站在原告一边。Erulandi 的法官写明,这件事要由原告先在起诉状里说出来,法院不会假设它存在、再要政府来证明自己照规矩办了。
你在等的这段时间里能不能工作、会不会被遣返,法院当成一个变量。Singh 里第三、第五因素被判「略微」偏向政府,理由是他在等待期间可以在美国合法居住和工作。Erulandi 的情况更明显:他起诉之后拿到了 bona fide 认定、deferred action 和全家有效到 2030 年 5 月的工卡,法院因此认为这两个因素偏向政府,并点出 Barrios Garcia 的原告当时拿不到社会安全号、保险和合法工作,还面临被遣返的风险。Sluev 的损害(达特茅斯的硕士项目一再推迟、为此承担的经济负担、焦虑和抑郁)被认定「略微」偏向他,政府说满足他就会损害别的申请人,法官没有接受这个说法,写的是 F-1 签证的审理不构成零和。这一分还是被第一、第二、第四因素压了过去。
起诉之后政府可能先动一步,但法院不会替你把终局决定提前。Erulandi 2026 年 5 月 10 日起诉,7 月移民局给了他和家人 bona fide 认定、批了全家的工卡;政府随后以争议已经消失为由请求驳回。他改成只要一份最终裁决,11 月 2 日被驳回。这是写在判决书里的一段经过,不是我们的统计。
求的是什么,也影响结果。加州北区在 Singh 里说,催办令这条路不能用来强制移民局安排一次面谈。Sluev 里另有一条常见的处理:法院认定 APA 已经提供了足够的救济,所以把并列的催办令请求一并驳回。两条都和你起诉状里求什么直接相关。
输一次不等于以后不能再告。Singh 的判决最后一句写明,这个结论只针对他这份申请现在的状态,不排除情况变化之后再主张拖延。
你该做什么
- 先把起算点算准。拿 I-797C 上的 Received Date,或者 221(g) 通知上的日期。移民局或领事馆之后每做一次动作,法院算的起点都可能往后移。
- 把两个数分开算。一个是能不能递起诉状的门槛,另一个是法院衡量时用的刻度。七个判断标准那一页讲的是前者。
- 免费的两条路先走完。案件查询和国会议员办公室询问都不要钱,而且会在记录上留下移民局有过机会的证据。
- 把具体的损害写下来,不要只写等得心焦。不能工作、没有保险、面临遣返、无法为家人递交申请 —— 这些是三份判决里真正被拿来权衡的东西。
- 如果你有理由怀疑移民局没有按自己的规则排队,把线索留好。同期甚至更晚递交的案子已经有了决定,是 Barrios Garcia 的原告拿出来的那一类事实。这类材料在和律师谈的时候比「我等了多久」更有用。
- 别拿别的辖区的判决当自己的预期。管辖法院由你住在哪里(雇主担保的类别则看请愿人所在地)决定,不是你能挑的,而各辖区的刻度并不一致。这一点在催办令最容易踩的十个坑里讲过。
- 看清楚你求的是什么。要求移民局作出决定,和要求它安排一次面谈,法院的处理不一样。
还不确定自己等的时间够不够格,用60 秒自测按 I-797C 上的收据日期算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