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485 拖延能不能进联邦法院:第九巡回法院在审这道管辖权门槛
最后更新 2026-10-15 · 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
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一宗 I-485 拖延诉讼,理由是法院对这类争议没有管辖权。原告上诉到第九巡回法院,案号 26-4124。AILA(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和 American Immigration Council 2026 年 10 月 1 日递交了一份法庭之友意见书,主张移民局一直不作决定这件事,落不进 8 U.S.C. § 1252(a)(2)(B)(ii) 里「决定或行动」那几个字。这一关出现在你递完诉状之后的第一轮:政府通常先申请驳回。它不改变你什么时候够格起诉,影响的是你的诉状要写成什么样。
这几天多了一份什么文件
American Immigration Council 2026 年 10 月 13 日把这份意见书挂上了自己的网站,全文 PDF 在这里。文件自己的页眉写着递交日期是 2026 年 10 月 1 日(DktEntry 14.1)。
封面上的信息:案名 Subadra Butchi Raju Pinnamaraju 等 诉 Carrie M. Selby 等,Selby 是以移民局加州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身份被列为被告;上诉来自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案号 8:25-cv-02721-KES,主办的是 Magistrate Judge Karen E. Scott。意见书由 AILA 和 American Immigration Council 共同提出,支持原告、请求撤销针对 I-485 部分的驳回裁定。
意见书写明地区法院做了两件它认为错了的事。第一,裁定认为 8 U.S.C. § 1252(a)(2)(B)(ii) 适用于「挑战移民局不审理 I-485」的诉讼,因此法院无权受理;裁定里提到「agency prioritization of adjustment applications」(移民局对身份调整申请的优先顺序安排),并引用了 Khachutorov v. Britten, 792 F. Supp. 3d 1106, 1114 (C.D. Cal. 2025) 的一句话:对一份申请的审理节奏作出的决定一般属于裁量,因而不受司法审查。第二,裁定把 APA 和催办令(mandamus)两条请求权当成「实质上」同一回事,只分析了 APA 那一条。
两件事本站不知道,所以这里不写:原告的 I-485 已经等了多久,意见书里没有写;第九巡回法院现在走到哪一步、有没有新的裁定,本站手上没有可引的法院文书(这个环境打不开 CourtListener)。
那条法律原文写的是什么
争的那一条是 8 U.S.C. § 1252(a)(2)(B),原文有三层值得分开看。
- 开头那句话点了催办令的名。它写的是「Notwithstanding any other provision of law (statutory or nonstatutory), including section 2241 of title 28, or any other habeas corpus provision, and sections 1361 and 1651 of such title」—— 28 U.S.C. § 1361 就是催办令那条管辖权依据。
- 第 (i) 项管的是「给予救济」的判断,列明了 § 1182(h)、§ 1182(i)、§ 1229b、§ 1229c、§ 1255 这几条。§ 1255 是身份调整,也就是 I-485 的法律依据。它说的是 any judgment regarding the granting of relief,针对的是批不批这件事。
- 第 (ii) 项是政府在拖延案里引的那一项:any other decision or action of the Attorney General or the Secretary of Homeland Security the authority for which is specified under this subchapter to be in the discretion of 这两位官员。换句话说,要适用它,得先指出本章里哪处文字明文把这件事交给了裁量。
政府指的那处文字在 8 U.S.C. § 1255(a):符合条件的人的身份「may be adjusted by the Attorney General, in his discretion and under such regulations as he may prescribe」。于是政府那一边的链条是:批不批属于裁量,审理这件申请的节奏也跟着落进 (ii) 项。意见书不接受这条链。
意见书的三条主张
第一条:有疑义的时候,法条要往允许司法审查的方向读。意见书引的是 Mach Mining, LLC v. E.E.O.C., 575 U.S. 480, 486 (2015)、Kucana v. Holder, 558 U.S. 233, 251 (2010) 和 Guerrero-Lasprilla v. Barr, 589 U.S. 221, 229 (2020):司法审查有一条「强推定」,机关要主张国会禁止了全部司法审查,负的是重担。
第二条:按通常含义,「decision or action」不包含什么也没做。意见书的说法是,APA 给「agency action」下的定义(5 U.S.C. § 551(13),明文把 failure to act 包了进去)是 APA 为了让机关的不作为也能被诉而特意写的。它不适用于 § 1252 这一条,反而支持按通常含义去读那几个字。意见书还点出一处用词。地区法院用「节奏」(pace)来描述这件事,等于预设移民局在主动排序;原告说的情况是案子根本没在被审。
第三条:催办令是一道命令,不是一次审查。28 U.S.C. § 1361 给联邦地区法院的权力是「命令合众国的官员或雇员履行其对原告所负的义务」。意见书引 Marbury v. Madison, 5 U.S. (1 Cranch) 137, 168 (1803) 里对 mandamus 的定义,说原告要的是一道「作出决定」的命令,而不是对某个决定的审查 —— 恰恰因为机关不作决定,眼下没有任何决定可供审查。要跨过的那段文字上面已经引过:§ 1252(a)(2)(B) 开头明文点了 § 1361 的名。这一步怎么定,由第九巡回法院说,本站不预测。
意见书最后请求发回地区法院,按 TRAC 六因素在事实层面判断拖延是否不合理,引的是 Vaz v. Neal, 33 F.4th 1131, 1137 (9th Cir. 2022),该判决引自 Telecommunications Research & Action Center v. FCC, 750 F.2d 70, 80 (D.C. Cir. 1984)。
同一个州的地区法院,两种做法都有过
意见书里有一段对正在准备起诉的人特别有用:它把两类裁定摆在一起。
一类是驳回的。意见书说这几件案子的共同点是,诉状除了「等了多长时间」之外没有写别的事实:Monick v. Su, No. 2:24-cv-03052-AB-AGR, 2024 WL 4206115 (C.D. Cal. Sept. 6, 2024)、Baizakova v. Jaddou, No. SA CV 24-201-JFW (DFMx), 2024 WL 3063227 (C.D. Cal. June 14, 2024)、Varzaghani v. Mayorkas, No. CV-23-1876-DMG (KESx), 2024 WL 2952141 (C.D. Cal. June 5, 2024)。
另一类认为 TRAC 那套权衡在驳回阶段做不了,要等事实:Vemula v. Tarango, No. 2-26-cv-00652-ODW (SKx), 2026 WL 2227811 (C.D. Cal. July 30, 2026)、Alekperov v. U.S. Dep't of Homeland Sec., No. 2:24-cv-02704-SPG-KS, 2024 WL 5441943 (C.D. Cal. Dec. 12, 2024)、Niyomwungere v. Mayorkas, No. CV-24-02809-PHX-DJH, 2025 WL 1865810 (D. Ariz. July 7, 2025),以及第四巡回法院的 Gonzalez v. Cuccinelli, 985 F.3d 357, 375 (4th Cir. 2021)。
这些裁定的原文本站读不到,上面的出处和命题都出自那份意见书,所以写明是谁说的。想自己核对的话,案号和 Westlaw 编号都在上面。
这对催办意味着什么
本站对 I-485 的门槛还是 12 个月,这件上诉没有改它(见I-485 等太久了,多久可以起诉)。变的是三件具体的事。
第一,这件上诉的结论会落在九个州加关岛的人头上。按 28 U.S.C. § 41,第九巡回法院辖区是阿拉斯加、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爱达荷、蒙大拿、内华达、俄勒冈、华盛顿、夏威夷和关岛。这些地方的联邦地区法院要跟着第九巡回法院的判决走。你住在加州,这件上诉定下来的规则就是审你案子的那家法院要适用的规则。
第二,诉状只写月数是最弱的写法。意见书引了原告诉状第 48 段:移民局的不作为没有和资源限制或者一个能看出来的排队对上,处境相同的申请人的案子仍在推进,而审掉这几份申请也看不出会挤占更高优先级的事。这段话是说给「驳回还是进入事实审」那一关听的。你自己案子里这一类事实,和月数一样要写清楚。月数那一半要有官方数字来比,在处理时间对照表那页。
第三,APA 和催办令要当成两条请求权分别主张。地区法院在这件案子里把两条当成一回事,只分析了 APA。APA 那一条的依据是 5 U.S.C. § 706(1)(法院应当 compel agency action unlawfully withheld or unreasonably delayed)加 5 U.S.C. § 555(b)(each agency shall proceed to conclude a matter presented to it,并且要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催办令那一条的依据是 28 U.S.C. § 1361。两条一起写,不是这件案子才有的说法:National Immigration Litigation Alliance 和 American Immigration Council 2021 年 2 月 19 日的实务指引(Mandamus and APA Delay Cases: Avoiding Dismissal and Proving the Case)就写明建议两条一并主张,并且提醒:催办令在「已有适当的法律救济」时不可用,而有些法院认为 APA 提供的就是这种救济。那份指引说明它是写给律师看的,不替代律师对具体案子的意见。
这道门槛出现在哪一步,起诉前最容易踩的十个坑里已经写过。政府的第一份文件常常是 Fed. R. Civ. P. 12(b)(1) 或 12(b)(6) 的驳回动议,「审理节奏属于裁量、不受审查」就是它的第一个理由。这件上诉要定的,正是这个理由在第九巡回法院站不站得住。
为什么这一关要紧,看移民局自己公布的数字:职业类 I-485 由服务中心(SCOPS)审的那一行,移民局公布的 80% 线是 42.5 个月,可以发 case inquiry 的线是 48.5 个月,对应的收据日期线按本站 2026 年 10 月 10 日那份快照算是 2022 年 9 月 28 日(移民局标注的发布日期 2026 年 9 月 17 日,数据说明见数据来源与下载)。等到三四年的人,能不能进法院是一个很实在的问题。
有一件事这一页不做:预测第九巡回法院会怎么判。催办令促成的是移民局作出决定,不是批准,这一点无论管辖权之争怎么收场都不变。
你该做什么
- 先按收据日期算自己到哪一步。起算点是 I-797C 上的 Received Date。用60 秒自测算一遍,再看I-485 这一页的门槛。
- 先分清排期和审理拖延。职业类的优先日期没到,等的是签证号,不是移民局的决定,这种情况法院帮不上(见职业移民 I-485 卡住)。
- 把月数以外的事实留档。申请递交和每一次通知的日期、案件状态几个月没动的截图、拖延给你造成的具体损害、同期递交的同类案子已经有结果这类情况 —— 这些是进入事实审那一步要用的材料。
- 让承办律师把两条请求权分开写进诉状。APA 一条、Mandamus Act 一条,各自的要件和被告都要列全。找律师时该问什么,在找律师之前该问的六个问题里。
- 行政渠道可以同时走。案件查询和联系国会议员办公室都不花钱,但它们不是起诉的前置条件。
- 已经被以管辖权为由驳回过的,别自己推算还剩多少时间。上诉和重新起诉各有各的期限,这要和你自己的律师逐条确认。本站不替任何具体案子判断。